6.3 固定充装制度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暂停充装等特殊情况,应当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可委托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临时充装,并告知省级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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